要談cross-chargeability,首先我們需要知道chargeability是什么和怎么確定。
1. 什么是chargebility?
Chargeability本是一個藝術術語。為了確定《移民和國籍法》中關于移民簽證數額限制的規定是否適用,每個申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都需要被“charged”或歸類到一個國家。移民法規定,每個財政年雇主擔保類(EB類)和親屬移民類(F類)給予每個國家的移民簽證數額上限為總數的7%。某些特定的國家或地區,例如印度、中國大陸和菲律賓,由于申請永久居留的人數遠遠多于每年每個國家7%的配額,因此需要等待漫長的簽證排期。這就是為什么chargeability至關重要:它決定著您的申請是否需要等待排期、等待多長的時間才能成為永久居民。
2. Chargebility怎么確定?
Chargeability由外籍人士的出生地決定。取得雙重國籍或者甚至是放棄出生國籍都不會影響chargeability。例如,一名申請美國EB2雇主擔保移民的中國公民,目前需要等待簽證排期。即使他/她在某一時刻入籍成為了加拿大公民,也不管他/她是否放棄了中國國籍,他/她仍然“chargeable(歸屬/歸類)”于中國。同樣,一名出生在印度的加拿大公民將會被歸類到印度而不是加拿大。但是也有幾種以下的例外情況:
出生在與父母出生國家不同或非其父母常住國家的子女的chargeability問題
子女出生在非其父母出生國家或非其父母居住國家的第三國時,子女可以選擇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地作為自己的chargeability。這種典型的情況通常是發生在父母在第三國進行臨時工作或旅游時孩子恰巧出生。
出生在美國但非美國公民的外籍人士的chargeability問題
某些出生在美國的外籍人士未必一定是美國公民。他們或許是失去了美國公民身份,或許是由于他們出生時不受美國司法管轄從未獲得過公民身份,如外交人員的子女。這樣的一些人現在可能生活在美國,而且正在考慮申請美國永久居留。一般情況下,他們會被歸類到他們目前的國籍國。在極少的情況下,他們沒有國籍,那么他們將會被歸類到他們最后居住的國家。
一、Cross-chargebility又是什么?
Cross-chargeability指的是有時候外籍人士可以被“charged”或歸類到與其出生國家不同的國家。《移民和國籍法(INA)》第202(b)(1)和(2)規定:附屬申請人(陪同配偶或父母一同移民美國的外國人)可以使用主申請人的國籍。而《外交事務手冊(FAM)》對cross-chargeability的解釋更加寬泛。它允許不僅附屬申請人可以使用主申請人的國籍,而且主申請人也可以使用附屬申請人的國籍。這種cross(交叉)或alternate(交替)的chargeability可以在從配偶到另一方配偶、從父母到子女之間轉移,并且在極少的情況下可以由常住地所決定。子女可以從其父母處獲得cross-chargeability,但是父母則不可以從其子女處獲得cross-chargeability。父母某一方只能從其配偶處獲得cross-chargeability。
二、如何傳遞chargebility?
如果子女或配偶的出生國家與主申請人的出生國家不一樣,他們可以使用主申請人的chargeability,以避免夫妻及親子間的分離。家庭成員之間可以怎么轉遞chargeability呢?可以看下面的兩個例子:
主申請人把chargeability傳遞給附屬的家庭成員:
李先生出生在香港并且在美國以H-1B簽證身份工作。后來李先生認識了出生在中國大陸的陳小姐,兩人相愛并結婚。李先生的雇主為李先生遞交了EB-3類別的綠卡申請。目前中國大陸出生的EB-3排期需要等待幾年的時間,而出生在香港的李先生走的世界排期只需要幾個月。李先生可以把他的香港chargeability傳遞給妻子陳小姐,那么他們兩個人都可以歸類到香港并使用世界排期,他們的綠卡申請案件到時候也將會同時獲批。
附屬家庭成員把chargeability傳遞給主申請人:
中國大陸出生的張小姐的丈夫金先生是韓國人。張小姐申請了美國EB3類別移民,于是金先生作為張小姐的家人也一同申請移民。目前中國大陸出生的EB-3排期需要等待好幾年。為了避免漫長的等待時間,金先生可以把他的chargeability傳遞給張小姐,那么他們兩個人都可以走世界排期并且不需要等待漫長的排期。
Cross-chargeability可以有兩種方式:不僅附屬申請人可以獲得主申請人的chargeability,而且主申請人也可以獲得附屬申請人的chargeability。但是在第二種情況下,雙方都將會被視為“主申請人”,并且必須同時移民。
三、Cross-chargeability在綠卡抽獎方面的應用
Cross-chargeability不僅有可能縮短,甚至有可能完全避免移民簽證排期。它還可以使得某些外籍人士獲得資格通過“綠卡抽獎/多元化移民簽證抽獎(Diversity Visa lottery)”申請永久居留,即使他們自己本身屬于移民申請超額國家的公民。
例如:
出生在中國大陸的高小姐想要參與多樣化簽證(綠卡)抽獎。中國大陸公民是沒有資格參與抽獎。但是高小姐的丈夫出生在香港。而香港籍人士則是有資格參與綠卡抽獎的。那么高小姐可以選擇交叉使用配偶的出生地。他們雙方都可以申請綠卡抽獎并且都可以被視為香港籍。他們在提交多元化移民簽證抽獎申請時必須已經結婚,而且需要同時申請永久居留。
假如配偶雙方都有資格申請綠卡抽獎,那么cross-chargeability可以讓他們有更大的成功機率嗎?這很有可能。多元化移民簽證是通過兩種方式分配給全球六個地理區域的:首先是根據每個區域的相關人口,第二是對近5年來比同區域其他國家移民美國人數更少的某些國家給予優先。過去15年里,給予南美和北美區域的多元化移民簽證比例相對小于給予非洲、亞洲和歐洲地區的。假如某個國家屬于多元化移民簽證比例較高的區域,而且申請的人數很少,通常這個國家的公民在抽獎中被抽中的機率會更高。
例如:
Marco出生在委內瑞拉,而他的妻子Victoria剛出生在烏克蘭。Marco和Victoria兩人根據他們各自的出生國家都符合資格參與綠卡抽獎。但是,多元化移民簽證總數的4分之1都給予了歐洲地區,而給予南美的只占了1-3%。由于過去數年內烏克蘭占了歐洲地區的大部分份額,因此從數據上來看,Marco如果選擇交叉使用妻子的烏克蘭國籍,他在抽獎中被抽中的機率會大于他使用自己國籍的情況。
但是需要注意,由于每年給予每個國家的綠卡批準數都是不一樣的,因此也無法準確地算出使用cross-chargeability后的中獎概率。與此同時,多元化移民簽證分配的總體趨勢往往能對cross-chargeability事實是否有效提供有用的參考。
四、重要的是家庭關系是在何時確立
配偶或子女關系是在主申請人成為美國永久居民之前還是之后確立是很重要的。假如主申請人是在成為永久居民之前已經結婚或者生孩子,那么附屬配偶或子女不需要與主申請人一起移民,而且可以在主申請人成為美國永久居民之后交叉使用主申請人的出生國籍。
例如:
江先生是臺灣人,他通過EB-3申請的移民剛剛獲得批準。去年,他與中國大陸出生的王小姐結了婚。王小姐目前正在讀大學。她希望完成學業之后才移民到美國與丈夫一起生活,而目前離學年結束大概還有9個多月。王小姐可以交叉使用丈夫的臺灣籍以避開中國大陸出生公民需要等待的EB-3排期。在這種情況下,王小姐在她的丈夫移民申請獲批后9個月以后再申請移民簽證也是沒有問題的。
假如配偶雙方是在主申請人變成永久居民之前已經結婚,但是孩子是在主申請人成為永久居民之后才出生的,那么孩子也可以使用主申請人的出生國籍來申請移民。
另一方面,假如配偶雙方是在主申請人變成永久居民之后才結婚的,主申請人的chargeability也可以傳遞給其配偶或子女,但是配偶或子女必須“伴隨”主申請人,也就是說,他們必須在主申請人的移民簽證簽發后6個月內或主申請人到領事館為配偶或子女遞交chargeability申請6個月內取得移民簽證。
五、被給予cross-chargeability后的主申請人以后也可以把cross-chargeability傳遞給附屬家庭成員
一名已經得到cross-chargeability的美國永久居民,不管他/她是從其父母還是以前的配偶處得到的,他/她可以永遠保留這個chargeability,而且以后也可以傳遞給將來的配偶或子女。
例如:
中國大陸出生的李小姐作為附屬家庭成員,跟隨她的父親通過EB類移民順利獲得美國永久居民身份。李小姐的父親出生在香港,因此李小姐是交叉使用了父親的香港籍避免了等待排期的。而李小姐將會永遠保留香港籍作為她的chargeability。假如李小姐以后與中國大陸公民結婚,并為配偶遞交親屬移民申請的話,李小姐可以把香港籍傳遞給她的丈夫,以此減少需要等待的排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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